
(来源:中山翠亨新区管理委员会)
01入户条件
在中山市工作且符合下列情形条件之一的,可申请将户口迁入:
1. 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的人员;
2. 具备初级及以上职称的人员;
3. 具备中级工及以上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的人员;
4. 国家、省、市政策文件规定准予引进的人才。
上述情形人员申请入户前须经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核准并取得人才入户资格。
02迁回条件
1. 参军退役回本市;
2. 历史遗留的劳改释放或解除劳教、刑满释放等人员回本市;
3. 持户口迁移证件或遗失户口迁移证件在迁入地未入户而回本市;
4. 原失踪被注销户口后又重新出现的人员,或被人民法院依法宣告死亡后重新出现的;
5. 因结婚将户口迁到外省(市)夫家,现离婚(不含已再婚)且已回本市居住、就业;
6. 因弄虚作假非法落户后,被公安机关查处并被迁入地公安机关注销户口,回原户口迁出地恢复户口。
03职称入户
职称是衡量专业技术人员能力的等级认证,分初级、中级、高级,需通过考试或评审获取,对职业晋升、职称入户等均有重要作用。

04附则
符合本规定迁入户口的人员,提供的申请材料须真实有效。经查实存在隐瞒、欺骗作出虚假承诺的,或者使用伪造、编造的虚假申请材料等情形的,其申请不予办理;已办理入户的,予以注销,责令申请人回原户籍迁出地恢复户口;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在审核及办理户口迁入本市过程中,除发改部门核准收取的证件工本费外,公安机关不得收取任何费用。对以办理户口名义违规收取费用或从事其他违法行为的单位或个人,依法查处并追究相关责任。
本规定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自本规定施行之日起,《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山市户口迁入暂行规定〉的通知》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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