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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6 —
重磅!职称评审制度重大调整!
申报限制与信用监管细则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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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贯彻落实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部署,持续深化职称制度改革,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近日发布《关于修改〈职称评审管理暂行规定〉的决定(征求意见稿)》,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 2026 年 4 月 20 日)。
本次修订聚焦评审监管、信用管理、评审要求等核心问题,新增多项条款,对职称申报资格、失信行为认定、评审流程等作出明确调整。
政策背景与修订总体情况
PART/ 01
修订依据: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决策部署,结合《职称评审管理暂行规定》自 2019 年施行以来的实践情况,针对职称评审中出现的不规范行为、监管依据不足等问题,启动本次修订。
修订重点:
本次修订坚持问题导向与改革导向,共修改条文 10 条、新增条文 5 条,重点围绕三大方向发力:
强化评审监管,压实评委会组建单位主体责任,建立质量评估与常态化监管机制;
加强信用管理,健全失信认定、惩戒与档案归集制度;
完善评审服务,畅通非公领域及自由职业者申报渠道,优化流程细节。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6 年 4 月 20 日,社会各界可通过人社部官网、信函、电子邮箱等渠道提交建议。
申报资格限制:明确三类人员不得申报
PART/ 02
结合《征求意见稿》对第十三条的修改,职称申报存在明确的资格限制,三类人员不得申报参加职称评审、取得职称:
1
离退休人员
新规明确:申报人应当为本单位在职的专业技术人才,离退休人员不得申报参加职称评审、取得职称。
核心逻辑:职称评审聚焦在职专业技术人才的能力与业绩认定,离退休人员不再纳入在职评审体系。
2
受处分期间的公职人员
国家公职人员受到政务处分的,在政务处分期间不得申报参加职称评审。
注意事项:政务处分期间的限制为刚性要求,处分期限未结束前无法申报。
3
受记过以上处分的其他人员
除公职人员外,其他人员受到记过及以上处分的,在受处分期间不得申报参加职称评审。
适用范围:涵盖非公经济组织、自由职业者等各类专业技术人才,处分期间的申报权利受限。
申报渠道扩容:非公人才与自由职业者申报权益明确
PART/ 03
针对非公有制领域人才申报难问题,《征求意见稿》对第十七条作出关键修订,明确:
申报权益保障:
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的专业技术人才、自由职业者等申报职称评审,合法权益受到同等保护,履行同等义务。
申报程序履行:
其申报审核、公示、推荐等程序,可由所在工作单位或者人事代理机构等履行,具体要求由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规定。
落地关键:
非公人才、自由职业者无需受限于单位申报渠道,可通过人事代理机构代办相关程序,进一步畅通职称申报路径。
失信行为认定:四类情形纳入失信惩戒
PART/ 04
《征求意见稿》新增第四十条,明确四类职称活动失信行为,将被认定为失信并纳入诚信档案,具体包括:
1
申报人失信情形
存在承诺不实、申报评审材料造假、通过不正当手段取得职称等情形;
后果:将被记入职称申报诚信档案,记期限为 3 年;违规取得的职称由人社部门或评委会组建单位撤销,相关失信信息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2
评审专家失信情形
以不正当手段取得评审专家资格;
评议、打分、投票等环节明显不公;
未遵守保密、回避等规定,违规为中介机构等提供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
3
评审工作人员失信情形
未按规定履行审核职责;
未遵守保密、回避等规定,利用职务便利为中介机构等提供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
4
其他失信违规情形
职称活动中存在的其他违反规定、影响评审公正的情形。
评审流程优化:新增监管与补正规则
PART/ 05
本次修订对全流程细节进行完善,提升规范性与可操作性:
1
评委会管理强化
评委会组建单位需建立健全职称评审相关管理制度,按规定开展评审活动;
人社部门建立评委会质量评估机制,对评审单位实施综合评估、分级管理、常态化监管。
2
申报材料补正规则
申报材料不符合规定条件的,评委会组建单位应当一次性告知申报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和补正期限;
逾期未补正的,视为放弃申报,避免材料反复退回、延误申报。
3
评审表决规则完善
评委会会议经评议,采取无记名投票表决,同意票数达到出席会议评审专家总数 2/3 以上、且达到评审专家总人数 1/2 以上的,即为通过。
4
保密与回避要求
评审专家、工作人员不得泄露评审内容、私自接收评审材料,不得谋取不正当利益;
存在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申请回避,评委会组建单位发现相关情形也应通知回避。
证书确认与备案:流程更规范
PART/ 06
证书取得规则:经公示无异议的评审通过人员,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评委会组建单位确认后取得职称。
用人单位备案要求:具有职称评审权的用人单位,其经公示无异议的评审通过人员,应当向职称评审委员会核准部门备案,确保评审结果合法有效。
信用监管升级:失信惩戒落地执行
PART/ 07

信用档案建立<<
人社部门建立职称信用管理制度,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失信行为调查处理规则;
评委会组建单位对申报人、专家、工作人员实施信用管理,认定失信行为并记录汇总。

失信惩戒措施<<
申报人存在材料造假等失信行为的,记期限 3 年,可通报所在工作单位,违规职称予以撤销;
评审专家、工作人员违反保密、回避等规定的,记期限 3 年,可予以批评教育、取消评审专家资格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官方意见反馈渠道
PART/ 08
公众可通过以下方式提交意见,截止时间:2026 年 4 月 20 日:
登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官网,在 “政策法规 — 意见征集” 栏目提交;
信函寄至: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东街 3 号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法规司;
电子邮箱:renshelifa@mohrss.gov.cn
结语
End
本次职称评审管理规定修订,是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重要举措,既通过严格资格审核、强化失信惩戒维护评审公平公正,又通过畅通非公人才申报渠道优化人才服务,对规范评审秩序、提升评审公信力具有重要意义。广大专业技术人才及用人单位应及时关注政策动态,严格遵守评审相关规定,依法依规参与职称申报与管理工作。
申报过程中如有任何疑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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